鄰居連起糾紛 聯(lián)手調解言和鄂爾多斯
近日,杭錦旗司法局獨貴塔拉司法所成功調解了一起因相鄰權糾紛引起的排除妨礙糾紛。
3月6日,杭錦旗獨貴塔拉司法所接到申請人郝某訴稱,被申請人巴某將公共通道堵塞,嚴重影響自家人的正常通行。接到電話投訴,獨貴塔拉司法所、派出所迅速啟動警司聯(lián)調機制,干警、民警當即趕往現(xiàn)場進行調解。
原來,申請人郝某和被申請人巴某系鄰里關系,兩戶的草牧場相鄰,且房屋建設在各自的草牧場范圍內(nèi)。因申請人郝某東南方向的住宅毗鄰被申請人巴某西方向的住宅,故走出一條南北走向的通道。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有前嫌而話不投機,且爭吵不斷,調解人員便采取“背對背”調解的方式。申請人郝某訴稱,被申請人巴某將共有通道堵塞純屬故意挑釁;被申請人巴某訴稱,因郝某擅自將牧養(yǎng)的牛、羊群驅趕到自己家的草牧場內(nèi),自己多次勸阻反倒激化了矛盾,繼而引發(fā)相互給對方草牧場內(nèi)傾倒垃圾等不良事實,他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將通道用水泥樁、網(wǎng)圍欄封閉。了解糾爭焦點后,調解人員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jù)。
申請人郝某與被申請人巴某均提供出村里在1998年二輪土地承包時發(fā)放的《草原使用證》,但由于當時無精確GPS定位系統(tǒng),只是按照周圍參照物作為標準劃定四至界限,現(xiàn)由于參照物遷移、毀壞等原因,《草原使用證》上載明的四至界限不清,雙方當事人就糾紛通道歸屬方再無其它佐證,而申請人郝某戶也無其他方便通行的過道,該糾爭通道應為歷史通道。
調解人員分別給申請人、被申請人講解相關法律知識,對被申請人巴某講解何謂相鄰權、相鄰關系及處理該關系要遵守的法律規(guī)定,并告知糾紛通道形成長達10余年,被申請人作為鄰居應該知曉通道的存在,但是一直未提出異議,故可認為其對通道的默認,且該通道作為申請人郝某戶唯一可通行的過道,可視為歷史通道。巴某表示,自己是因牲畜進了草場、勸阻無效才堵塞通道的;派出所民警給申請人郝某講解了侵權責任法相關知識,告知其擅自將牛羊趕入巴某戶草場系侵權行為。郝某表示知錯就改,并愿意承擔相應賠償。最終,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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